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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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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110年度「行政執行事件選任鑑定人」申請及評選須知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11-02
  • 資料點閱次數:659
  • 申請資格: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轄區內地方法院(即台灣嘉義地方法院、雲林地方法院)評選為法院得選任之鑑定人者,得向本分署申請列為得選任之鑑定人。
  • 申請期限:申請人請於109年11151700前,將申請文件送交本分署秘書室。申請文件:申請人應提出申請書及現為法院鑑定人之證明,並提供鑑定報告3份,由本分署評選。
  • 申請書及相關規定表格,請於本分署網站(網址:http://www.cyy.moj.gov.tw)之電子公佈欄下載。
  • 收件地點:本分署秘書室(地址:嘉義市中山路96號)。
  • 其他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如經本分署選任為鑑定人,但110年1月份如未獲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或雲林地方法院評選為鑑定人者,撤銷其鑑定人資格。

(二)不動產估價師或建築師之事務所、聯絡處與其他不動產估價師或建築師設於同址者,本分署得命不動產估價師、建築師出具親自辦理鑑價業務之切結文件(如附件二)

(三)原109年度經本分署選任之鑑定人,若有資格變更或無意願續行擔任本分署鑑定人時,請逕向本分署提出書面辦理,若無疑問免再重新申請,即納入本分署110年度鑑定人評選作業。

(四)獲本分署評選為選任鑑定人,受委任辦理鑑定事件時,應依本分署行政執行事件鑑定費用收費標準表收取費用。

  • 附件:

行政執行署各分署選任鑑定人作業要點(附件0)、申請書(附件一)、

不動產鑑定人切結書(附件二)、鑑定報告表格(附件三)、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行政執行事件鑑定費用收費標準表(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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