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109年度「行政執行事件選任鑑定人」申請及評選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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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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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資格: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轄區內地方法院(即台灣嘉義地方法院、雲林地方法院)評選為法院得選任之鑑定人者,得向本分署申請列為得選任之鑑定人。
二、申請期限:申請人請於108年11月15日17:00前,將申請文件送交本分署秘書室。申請文件:申請人應提出申請書及現為法院鑑定人之證明,並提供鑑定報告3份,由本分署評選。
三、申請書及相關規定表格,請於本分署網站(網址:http://www.cyy.moj.gov.tw)之電子公佈欄下載。
四、收件地點:本分署秘書室(地址:嘉義市中山路96號)。
五、其他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如經本分署選任為鑑定人,但109年1月份如未獲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或雲林地方法院評選為鑑定人者,撤銷其鑑定人資格。
(二)不動產估價師或建築師之事務所、聯絡處與其他不動產估價師或建築師設於同址者,本分署得命不動產估價師、建築師出具親自辦理鑑價業務之切結文件(如附件二)。
(三)108年度經本分署列入得選任鑑定人名冊者,得無須再行遞送申請,除經議決有不適任者或主動撤回申請者外,將逕列入得選任鑑定人評選名單內,參與本次評選作業。
(四)獲本分署評選為選任鑑定人,受委任辦理鑑定事件時,應依本分署行政執行事件鑑定費用收費標準表收取費用。
六、附件:
行政執行署各分署選任鑑定人作業要點(附件0)、申請書(附件一)、
不動產鑑定人切結書(附件二)、鑑定報告表格(附件三)、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行政執行事件鑑定費用收費標準表(附件四)。
附件下載
- 4.鑑定費用收費標準表(附件四).odt17 KB 108-10-14 下載次數:200
- 3.鑑定報告(附件三).odt25 KB 108-10-14 下載次數:132
- 2.切結書(附件二).odt7 KB 108-10-14 下載次數:109
- 1.鑑定人申請書(附件一).odt12 KB 108-10-14 下載次數:114
- 0.各分署選任鑑定人作業要點(附件0).odt9 KB 108-10-14 下載次數:1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