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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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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QA】預售屋與停車位買賣需知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2-03
  • 資料點閱次數:2165

【預售屋買賣

        (一問題之發生:

  1. 廣告不實,例如:廣告中所謂游泳池、籃球場,實際上是蓄水池、小草坪或小空地,建商於銷售時所承諾的公共設施,於建物完工時,不是付之闕如,就是縮水、走樣。
  2. 坪數不足,例如:買賣契約書上約定,誤差在百分之一範圍內,互不找補,但大部分的新屋多係坪數不足(尤其多數誤差正好在百分之一範圍內,建商無庸補貼消費者,不免令人懷疑建商是否故意製造坪數不足之現象,以賺取差價)。
  3. 房地買賣契約條款文字冗長,且不易瞭解,消費者有時不知其真義,迷迷糊糊簽訂契約, 未能仔細審閱契約內容,偏偏契約中隱藏許多不利消費者之條款。
  4. 房屋完工或交屋日期,約定以「工作天」為準,致實際交屋日期很難確定,因須扣除假日、雨天、颱風天等,使消費者無法掌握交屋日期。

        (二法律之規定: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經營者(即建商)對於消費者所負的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因此,建商不得主張廣告「僅供參考」。消費者宜收集建商之廣告(含書面文宣、以影片介紹預售屋之 DVD 等),以便主張自己的權利。又一般預售屋買賣契約大多約定:面積如有誤差,其誤差在百分之一以內者,雙方互不找補。房屋坪數若有不足,不足超過百分之一部分,消費者可要求建商補貼不足坪數的價款。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研議修正中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初步會議決議:預售屋買賣面積如有誤差,誤差在百分之一以內,免予找補之規定,予以刪除;規定坪數不足部分,賣方應全部找補;坪數超過, 買方只找補百分之二為限;如誤差超過百分之三,買方得解除契約,可供參考。

(三因應之道:

消費者購買預售屋時,對於買賣契約,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審閱期間(參照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之一規定),依上述契約範本所訂,消費者有至少五日之審閱期間,故消費者可要求建商先行交付契約書,俾便仔細審閱契約條款,以保障自己的權益。又預售屋之完工或交屋日期,宜約定以「日曆天」為標準,並註明最遲之交屋日期,及遲延之罰則,如此對消費者較有保障。

停車位的買賣

(一問題之發生:

由於交通頻繁,幾乎家家戶戶都有自用汽車,但因舊大樓所設置之停車位不足,因此消費者現今購買房屋大多會購買停車位。實務上常見到的糾紛為:1、停車位太小 2、停車位之所有權以公共設施持分顯現,但其面積實際大小與所有權持分不相當。

消費者購買預售房屋地下室停車位,建設公司所擬的定型化契約,大多只寫停車位在地下層第幾層?編號幾號?而未註明車位的長度和寬度。雖然建設公司的銷售人員在出售車位時,曾向購屋的消費者口頭說明車位的長度、寬度,但買賣契約書上,多數並未加以記載,以致產生糾紛。

常有消費者在建設公司交屋後,才發現其車位太小,停車困難,尤其停車位旁邊為牆壁或柱子,往往車門一打開,就碰到牆壁或柱子,致駕駛人很難進、出車門。此外,因為車位太小,車輛離停車位邊線太近,如果兩旁都有車子時,進、出停車位,必須極為小心,否則很容易和兩邊的車輛擦撞。

        (二法律之規定: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依「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平面式停車位每單位長為6公尺,寬為2.5公尺(機械式停車位每輛長為5.5公尺,寬為2.2公尺),若車位設在室內,有一半的車位長、寬可以各加減25公分,亦即小型車位,最少須長5.75公尺、寬2.25公尺。因此,車位可分為大、小兩種車位,大車位長6公尺、寬2.5公尺,小車位長5.75公尺、寬2.25公尺。如果消費者的車輛是大型車,則宜注意所購買的是否為大型車位。

        (三因應之道:

消費者在購買車位時,宜要求建商在買賣契約書上註明車位的尺寸大小,如此就可避免上述停車困難的情形發生。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為避免上述停車困難的情形發生,研議修正中的「預售屋買賣契約範本」,初步會議決議:就停車位買賣,除約定該停車位有、無獨立權狀?車位規格為長幾公尺、寬幾公尺外,尚註明可停放長幾公尺、寬幾公尺、高幾公尺之車輛,足供消費者參考。尤其日前流行的休旅車,高度較一般車輛為高,故消費者在購買停車位時,除了注意車位的長、寬外,還須注意其高度,以免車輛無法進入地下室停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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