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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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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QA】網路購物要怎麼計算7天猶豫期?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2-03
  • 資料點閱次數:928

案情概述

丹諾透過網路在10433日下單買了一件喜歡的外套,外套在38日才到貨,丹諾因工作繁忙在315日才拆開試穿,卻發現尺寸與顏色均不合意,於是立即聯絡賣家要求退款,賣家主張早已逾7天猶豫期,堅不同意退款,丹諾該怎麼辦?

說明及建議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所以7天猶豫期依上開規定是在收受商品後才起算,而不是購買下單日就起算。而民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所以丹諾的7日猶豫期起算日應是自10439日才起算第1日。又民法第122條規定,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本案丹諾是38日才收到商品,所以從收到商品的次日(39日)起算第1天,算到315日為第7天,但因為315日正好是星期日,所以末日順延至316日(星期一),丹諾在315日提出退費,仍然是在7天猶豫期限內。

案中丹諾主張退回商品之意思表示因未逾7天猶豫期,建議可依上開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保存原商品及包裝後,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用存證信函)方式解除契約,如賣家仍不予退款,再向各地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調解或直接訴諸法院等方式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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