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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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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機密宣導:烏龍露個資.洩密又挨告案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2-03
  • 資料點閱次數:1081

案情摘要:

A與鄰近住戶組成土地重劃自救會向某地政機關B陳情,拒絕徵收所有土地進行其他開發,除於該機關網路信箱陳情外,亦親至B機關陳情請願,遞交載有相關自救會成員身分資料之陳情書,經該機關派代表受理後離開,嗣後卻發現該自救會成員陳情書中的個人資料,竟成了該機關於重大重劃案件評估說明會之附錄資料,且該機關為求便利,又以網站留言板回覆陳情人,亦未適當遮掩相關個人資料,造成該自救會成員的身分證字號、電話、地址等個人資料全部公開在網站上可供人點閱、下載,該自救會立即電洽B機關抗議其作法失當,且違反相關規定,揚言告到底,並要求國賠。

貼心小叮嚀:

本案因機關同仁受理民眾陳情請願案件取得他人個資,因處理方式與後續運用,未符合公務機密與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導致陳情人權益受損,實應深入檢討,避免類似案件再發生。民主法治時代,政府職責係為民服務,而人民為爭取權益或表達訴求,得依法透過陳情請願等合法管道向政府機關表達訴求,政府機關因而取得大量個人資料,應有良好的管理或保護措施,避免違法運用,造成民眾權益受損,或保護不善產生如駭客入侵等洩漏風險。

提醒同仁於管理涉含個資之公務文件時,除就涉及公務機密部分應依密等文件程序進行保管外,另需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儘速落實相關維護工作,俾提升使該等資料於機關內部運用與保管安全。

參考法條:

  1.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有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例如有法律明文規定、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有利於當事人權益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等。

2.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8條: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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