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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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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Q&A】多元化語言學習有保障 教育部為「語言複合式教材」的中央主管機關!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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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為因應未來新型態語言學習之經營模式與學習方式,並保障消費者權益;1081111日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64次會議通過,指定教育部擔任「語言複合式教材」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由於語言能力將影響未來的升學及求職機會,許多家長為了避免小孩輸在起跑點,往往投注不小費用在語言學習上。因此,相關業者無不積極開發並包裝各類語言學習產品,以拓展市場;尤其結合多媒體互動教學及數位化學習功能的語言教材搭配活動服務的「語言複合式教材」正夯,但消費爭議亦與日俱增。

108年4月上旬,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於臺北婦幼展銷售迪士尼兒童美語教材,並宣稱該教材可供0歲至12歲幼童學習,而其套組教材最高要價近新台幣20萬元。惟於同月17日無預警宣布美語教材套裝系列改版,因而引發多起消費爭議;主要爭點包括隱匿教材改版資訊、會員服務嚴重縮水、新舊教材無法相容與銜接,以及換購價格不合理等。

雖然臺北市政府消保官針對受理的400餘件申訴案件,已於108612日召開3場協商會議,並續就202件不接受前開協商結論者,於1088月召開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議,但調解結果仍有部分未獲共識。

 

經查類此「複合式語言教材」尚無主管機關,因此,行政院消保處於108712日邀請學者專家、經濟部、教育部及文化部等機關開會討論,後續亦請政務委員於108916日開會協調,並於10811月提報消費者保護會報告,案經主席裁示:

一、指定教育部為「語言複合式教材」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二、指定理由重點,係因時代趨勢已非僅以出版品為教材之方式販售,語言學習型態日趨多元;且行政院已核定「推動雙語國家計畫」,其中重點措施「善用科技普及個別化學習」即由教育部主責。

三、為因應未來新型態語言學習之經營模式與學習方式,請教育部依消費者保護法研訂定型化契約範本、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等相關規範。

行政院消保處再次提醒,由於語言學習的效益無法馬上具體量化呈現,且學習過程充滿不確定性,包括學習者、教授者、教材用具及學習活動等是否適合學習者。所以,建議在教育部訂定相關定型化契約範本,與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前,消費者如有為孩子們購買語言學習的教材,不要一次簽訂購買過長期間或過高金額的產品,以免購買使用後不符合所需,或業者之產品服務不實,造成消費者高額的退費損失及權益主張之困擾。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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