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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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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機密宣導:高階公務員違規赴陸遭中共涉台單位統戰案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2-03
  • 資料點閱次數:2544

壹、案情概述:

曾○○係中央某部會所屬單位簡任職副主管,緣於95 10 月中旬,曾員向上級機關提出申請擬以自費公假赴中國大陸參加北京大學及北京教育協會聯合舉辦之「○○論壇國際學術年會」。由於該年會活動內容與曾員所掌理之業務不符,且渠係以我公務員身分卻接受中共主辦機關提供交通補助費亦有不妥,案經其上級機關函示「請緩議」。

曾員明知申請赴陸案未獲核准,竟違反法令規定擅自以分次休假方式於95 10 26 日搭機前往香港轉赴大陸參與前述活動。中共涉台部門對於台灣高階官員來訪,乃藉機進行統戰宣傳,大肆報導台灣方面代表來訪活動情形。另曾員違規赴陸返台後,遭主管機關依法處以新台幣2 萬元罰鍰。

貳、經驗教訓

一、缺失檢討

(一)曾員自88 年起即有多次出國或赴陸未經報備及差假不實之紀錄,惟其服務單位均未深入追查了解,顯示單位內部控管尚須檢討改進。

(二)曾員身為國家高階公務員,理應為下屬表率,惟竟不理會上級機關之函示,執意違規前往中國大陸參加與其掌理業務不相關之活動,若非經中共官方新聞媒體藉機統戰宣,其違規事證尚難有效蒐處。此一公然違反法令之行為,應予約制。

二、策進作為

(一)各機關對於所屬人員赴陸應建立有效審查機制,確實做好「事前審核」、「事後反映」作業機制,俾使同仁有所依循。

(二)大陸針對我開放公務員赴陸,特成立專組以為因應,除蒐集政府部門相關公務機密外,並藉機施展其統戰、威脅、利誘及情色陷阱等技倆。我公務員赴大陸地區從事各項活動時,尤應提高警覺,避免落入中共所設圈套。

參、相關法規

一、曾員係簡任第十一職等公務員,其赴陸須依「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向主管機關申請經許可後始得前往。

二、本案曾員違規赴陸事證明確,已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 條第3 項規定而應依同法第91 條第2 項處罰(新台幣2 萬元以上10 萬元以下罰鍰),另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2 條(服從命令)、第5 條(誠實清廉)而合於同法第22 條之處罰規定(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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