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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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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Q&A】房東可不可以於契約內寫明由房客負擔房屋稅、地價稅或要求房客申報所得稅時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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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規定,房東應負擔租賃物的一切稅捐。另「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亦規定房屋稅及地價稅由房東負擔。所以,房東不得在契約內將其應負擔的房屋稅、地價稅約定由房客支付。 另外,個人只要有所得就應該要繳納所得稅,房東亦不得為逃漏所得稅。「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已明訂,不得約定房客不得於申報所得稅時申報租賃費用支出。 (本文摘錄自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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