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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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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Q&A】出國使用手機漫遊上網服務應注意事項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2-03
  • 資料點閱次數:1998
為確保手機漫遊上網之服務品質,並減少因不慎使用產生鉅額漫遊費用衍生之爭議,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已協調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促請各家行動通信業者建立相關風險管理措施: 1.每次國際數據漫遊應設最高警示額度機制(預設值新臺幣5,000元),但可依用戶要求另作約定。 2.消費者返國後,業者應自動關閉國際數據漫遊之服務功能(若未關閉致產生消費爭議時,費用將由業者自行吸收);俟消費者下次出國且提出申請時,再開啟數據漫遊功能。 3.將漫遊網路自動鎖定於消費者出國所在地之優惠網,若用戶要求開通非優惠網,則應確實說明收費資訊,並經用戶同意。 此外,還要提醒消費者使用手機漫遊上網的幾項小訣竅: 1.目前各家電信業者均配合主管機關督導措施,將手機數據漫遊功能預設為關閉;所以從未使用過行動漫遊上網之消費者,如有使用需求時,記得於出國前向業者申請開通。 2.由於各家業者之手機漫遊費率不同,出國前最好先向所屬電信公司確認漫遊相關費率。 3.查詢自身手機是否支援要前往國家之電信業者網路頻率,必要時可請業者協助手機網路設定或提供操作指引。 4.在國外使用漫遊上網時,隨時注意電信業者傳送有關漫遊上網提醒資訊及用量通知等簡訊,以及手機顯示之網路訊號是否鎖定為與國內業者合作之優惠網訊號;如非屬優惠網網路,建議先行關閉手機漫遊上網功能,並與國內電信業者聯絡。 5.最後,消費者在國外使用漫遊上網時,最好關閉手機之同步功能,以免因相關軟體或程式自動更新而增加數據傳輸用量及漫遊費用。 (本文摘錄自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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