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常見問題
便民設施
民意信箱
檢舉信箱
線上回傳繳款收據信箱
English
Other Languages
A-
A
A+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 JavaScript 或 JavaScript已停用
搜尋
傳繳通知單
通訊投標
繳款方式
嘉義分署地址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JavaScript語法並不影響內容的陳述。您可使用按鍵盤上的Ctrl鍵+ (+)鍵放大/(-)鍵縮小來改變字型大小;回到上一頁可使用瀏覽器提供的 Alt+左方向鍵(←) 快速鍵功能;列印可使用瀏覽器提供的(Ctrl+P)功能。
機關導覽
機關沿革
首長介紹
組織職掌
管轄區域
重大政策
歷史沿革及概況
機關位置圖
洽公資訊
執行園地
政府資訊公開園地
打詐及反毒專區
👊打擊詐欺
🚫反毒宣導
內部控制聲明書
個人資料檔案公開作業
政策宣導廣告經費彙整
業務統計
研究報告
施政計畫
預算及決算書
會計月報
請願訴願
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
支付或接受之補助
行政執行事件鑑定費用收費標準表
公共設施維護管理
性別主流化/性騷擾防治專區
性別主流化執行計畫
性騷擾防治專區
電子公布欄
電子公布欄
新聞稿
獎勵檢舉公告
政策及活動宣導專區
為民服務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便民專區
線上申辦
QR code專區
下載專區
為民服務園地
為民服務白皮書(PDF)
電話禮貌實施要點(PDF)
申請書表下載
執行案件處理作業流程圖
關懷專區
感恩社
轉介機構
55+
檔案應用服務
民意信箱
常見問題
偏鄉服務專區
應買人專區
不動產通訊投標專區
動產拍賣公告
不動產拍賣公告
地檢署囑託變價專區
嘉執購 JUST GO!
義務人專區
線上回傳繳款收據
欠稅費查詢及繳款
統計園地
園地導覽
行政執行統計
行政執行案件收結情形
行政執行案件徵起金額
國家賠償事件收結情形
聲明異議
性別統計專區
行政執行案件性別統計
法務部性別統計專區
統計專題分析
統計相關網站
法律與廉政天地
政風業務執掌
受理檢舉事項
廉政小品
安全常識
政風信箱
請託關說登錄查察專區
行政執行法規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身分揭露專區
網路資源與服務
法務部電子報
動畫影音專區
政令宣導影片
溫馨關懷影片
:::
首頁
法律與廉政天地
安全常識
【消保Q&A】補習班的退費規定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發布日期:
107-08-07
最後更新日期:110-02-03
資料點閱次數:4193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補習班的費退規定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準則規定;其相關管理規則,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上開準則定之。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事項第12點也規定,依教育部訂定之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之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法規之相關規定辦理;如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更有利於消費者之規定者,從其規定。因此,補習班的退費標準會因所在直轄市、縣(市)而有不同。 例如: 台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第33條規定:「補習班學生繳納費用後離班者,補習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學生於開課日前第六十日以前提出退費申請者,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十五,惟補習班所收取之百分之五部分超過新臺幣一仟元者之部分,仍應退還。 二、學生於開課日前第五十九日至第八日提出退費申請者,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十。 三、學生於開課日前第七日至第一日提出退費申請者,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八十。 四、學生於實際開課日期起第二日(或次)上課前(不含當次)提出退費申請者,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七十。 五、學生於實際開課日期起第二日(或次)上課後且未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期間內提出退費申請,補習班應退還約定繳納費用百分之五十。 六、學生於實際開課期間已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者,補習班所收取之當期費用得全數不予退還。…」 嘉義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第 24 條: 補習班學生繳納費用後,因故離班者,應依下列規定退費: 一、學生自繳納費用後至實際開課日前離班者,退還約定應繳納費用百分之九十。 二、學生自繳納費用後至實際開課日起第二天(次)上課前(不含當次)離班者,退還約定應繳納費用百分之七十。 三、學生自繳納費用後至實際開課日起第二天(次)上課後離班且未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者,退還約定應繳納費用百分之五十。 四、學生自繳納費用後至實際開課日起算已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者,不予退費。 五、代辦費應全額退還,但已購置成品者,發給成品。 六、退費對象為未成年學生者,應通知家長或法定代理人領取。 七、補習班因故未能開班上課,最遲應於原定開課日起七日內,全額退還已繳納費用;已開班者,應依未能上課時間之比例乘實繳金額,辦理退費。 以分期付款繳納費用者,其退費規定,依前項各款規定辦理。 第一項繳納費用以實際繳納金額為準。包括報名費、訂位金等收費項目在 內不得另予扣除。 (本文摘錄自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頁)
收合
機關導覽
機關沿革
首長介紹
組織職掌
管轄區域
重大政策
歷史沿革及概況
機關位置圖
洽公資訊
執行園地
政府資訊公開園地
打詐及反毒專區
內部控制聲明書
個人資料檔案公開作業
政策宣導廣告經費彙整
業務統計
研究報告
施政計畫
預算及決算書
會計月報
請願訴願
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
支付或接受之補助
行政執行事件鑑定費用收費標準表
公共設施維護管理
性別主流化/性騷擾防治專區
電子公布欄
電子公布欄
新聞稿
獎勵檢舉公告
政策及活動宣導專區
為民服務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便民專區
為民服務園地
申請書表下載
執行案件處理作業流程圖
關懷專區
檔案應用服務
民意信箱
常見問題
偏鄉服務專區
應買人專區
不動產通訊投標專區
動產拍賣公告
不動產拍賣公告
地檢署囑託變價專區
嘉執購 JUST GO!
義務人專區
線上回傳繳款收據
欠稅費查詢及繳款
統計園地
園地導覽
行政執行統計
聲明異議
性別統計專區
統計專題分析
統計相關網站
法律與廉政天地
政風業務執掌
受理檢舉事項
廉政小品
安全常識
政風信箱
請託關說登錄查察專區
行政執行法規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身分揭露專區
網路資源與服務
法務部電子報
動畫影音專區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