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回首頁

:::

【消保Q&A】補習班的退費規定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2-03
  • 資料點閱次數:4193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補習班的費退規定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準則規定;其相關管理規則,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上開準則定之。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事項第12點也規定,依教育部訂定之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之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法規之相關規定辦理;如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更有利於消費者之規定者,從其規定。因此,補習班的退費標準會因所在直轄市、縣(市)而有不同。 例如: 台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第33條規定:「補習班學生繳納費用後離班者,補習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學生於開課日前第六十日以前提出退費申請者,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十五,惟補習班所收取之百分之五部分超過新臺幣一仟元者之部分,仍應退還。 二、學生於開課日前第五十九日至第八日提出退費申請者,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十。 三、學生於開課日前第七日至第一日提出退費申請者,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八十。 四、學生於實際開課日期起第二日(或次)上課前(不含當次)提出退費申請者,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七十。 五、學生於實際開課日期起第二日(或次)上課後且未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期間內提出退費申請,補習班應退還約定繳納費用百分之五十。 六、學生於實際開課期間已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者,補習班所收取之當期費用得全數不予退還。…」 嘉義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第 24 條:   補習班學生繳納費用後,因故離班者,應依下列規定退費: 一、學生自繳納費用後至實際開課日前離班者,退還約定應繳納費用百分之九十。 二、學生自繳納費用後至實際開課日起第二天(次)上課前(不含當次)離班者,退還約定應繳納費用百分之七十。 三、學生自繳納費用後至實際開課日起第二天(次)上課後離班且未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者,退還約定應繳納費用百分之五十。 四、學生自繳納費用後至實際開課日起算已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者,不予退費。 五、代辦費應全額退還,但已購置成品者,發給成品。 六、退費對象為未成年學生者,應通知家長或法定代理人領取。 七、補習班因故未能開班上課,最遲應於原定開課日起七日內,全額退還已繳納費用;已開班者,應依未能上課時間之比例乘實繳金額,辦理退費。 以分期付款繳納費用者,其退費規定,依前項各款規定辦理。 第一項繳納費用以實際繳納金額為準。包括報名費、訂位金等收費項目在 內不得另予扣除。 (本文摘錄自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頁)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