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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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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機密宣導:役男洩漏個資案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2-03
  • 資料點閱次數:1040
(一)案情概述 曾參與電視演出之演員洪○○因案羈押於○○看守所,同所收容人楊○○獲悉後欲藉機認識,乃請託役男謝○○代為打聽洪女之基本資料,謝姓役男遂利用其執行職務之便,進入存放收容人家屬會客資料之監聽室,翻閱洪女之家屬會客資料,並在炊場將洪女母親之住址及電話號碼等資料,洩漏予收容人楊○○,以致收容人楊○○徒刑執行完畢後,多次書寫信件向洪女表達愛慕之意,因洪女經常接獲騷擾電話及信件,不堪其擾,而向檢察機關申告,並向新聞記者投訴在案。 (二)究責結果 案經地方法院審理,認替代役役男謝○○明知收容人家屬之姓名、地址、電話等個人資料,屬個人隱私應秘密之資料,卻未能於監所服役期間謹守規範,洩漏洪女個人資料予楊○○,違反刑法第 132 條第 1 項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 4 月,得易科罰金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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