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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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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Q&A】搭乘的火車或高鐵誤點時,有何賠(補)償措施?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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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火車: (一)搭乘台鐵對號列車,因可歸責台鐵,致抵達目的地車站時間遲延45分鐘以上,旅客可選擇全額退費或憑誤點車票申請免費搭乘同區間同等級列車一次;若是不可歸責台鐵事由,例如颱風、地震、平交道事故等,造成列車遲延達2小時以上,可憑誤點車票申請免費搭乘同區間同等級列車一次。 (二)若是區間車延誤,也能賠償,無論是可歸責台鐵,致抵達目的地車站時間遲延45分鐘以上者,或不可歸責台鐵但遲延達2小時以上者,均可憑誤點車票申請免費搭乘同區間同等級列車一次。 (三)上述若持電子票證者,當次乘車免扣款;持定期票者,可延長使用期限一日。辦理期限均自乘車日起算1年內。 (四)此外,乘車進站前,發現列車營運中斷或誤點逾30分鐘,致無法辦理乘車變更時,得辦理退票,免收手續費。 二、高鐵: (一)列車遲延時,旅客於起程站停止旅行,得辦理退票,免收手續費。 (二)旅客乘車到達目的地車站之時間,較時刻表定時間遲延30分鐘以上時: 1.如可歸責高鐵公司:遲延30分鐘以上未滿60分鐘,得退還票價的50%;遲延60分鐘以上,可全額退費。 2.如可歸責於第三人:遲延30分鐘以上,退還票價的10%。 3.屬不可抗力事由:仍可獲得賠償,但以旅客因遲延而增加支出之必要費用為限。 (三)若列車運行中斷,可依照旅客意願,獲賠未搭乘區間的票價費用,或可送回原起程站並退還票價。另外,若高鐵公司因故安排改乘其他列車或是票價較低的車廂時,得退還票價差額;改乘較高票價列車或車廂時,免補收票價差額。 (四)辦理退費期限,均自事實發生之日起算1年內。 (本文摘錄自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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