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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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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法即時通】健身中心業者於簽立會員契約時,可否要求消費者提供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信用卡正反面影本?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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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中心業者(下稱業者)如因「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之特定目的(代號 090),基於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在履行契約事務之必要範圍內,蒐集、處理消費者(會員)之個人資料(例如:辨識個人之聯絡資訊、辨識財務之信用卡號碼資訊等),並於原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者,並無違反個資法(個資法第19條第1項、第20條第1項本文)。惟於簽立會員契約時,業者要求消費者提供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信用卡正反面影本,應依個案事實考量,是否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有無其他侵害較小的方法亦可以達到相同目的(個資法第5條)?另個資法第7條係關於該法所稱「當事人同意」之定義、推定同意及舉證責任之規定,倘業者係基於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蒐集消費者之個人資料(個資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而非於契約之外另行取得當事人同意者(個資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尚無該條規定之適用。 (摘自「法務部106年2月8日法律字第10603500600號函」-本函全文可於本部全球資訊網點選「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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