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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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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法即時通】金融機構得否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重複為由,向戶政事務所函查其原客戶變更後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2-03
  • 資料點閱次數:1562
一、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之性質為普通法,故戶籍法有關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之規定(例如戶籍法第65條),屬本法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僅於未符戶籍法令相關規定,而仍認須依本法判斷時,方有本法之適用。 二、戶政事務所蒐集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係基於戶政之特定目的,如其將金融機構自然人客戶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包括因發現重複而變更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其有無重複之個人資料,提供予金融機構作為金融業務使用,屬特定目的外利用行為,應符合本法第16條但書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例如: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經當事人同意),始得將上開個人資料提供予金融機構。戶政事務所經確認有不同民眾重複提供同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予金融機構,如認有釐清是否涉及政府作業疏失,且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僅告知該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有無重複,不提供其變更之統一編號,應可認符合本法第16條但書第2款之規定,而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又金融機構蒐集或處理客戶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個人資料,應有特定目的,並應符合本法第1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例如:法律明文規定、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自屬當然。 (摘自「法務部105年9月21日法律字第10503514560號函」-本函全文可於本部全球資訊網點選「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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