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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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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詐騙宣導:[ 刑法沒收新制上路 ] 詐騙別再心存僥倖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10-18
  • 資料點閱次數:1751
反詐騙宣導:[ 刑法沒收新制上路 ] 詐騙別再心存僥倖

刑法沒收新制上路,詐欺案件被害人最關心的求償問題有解了!以往詐欺犯被逮捕時,必須等起訴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另提起民事訴訟向被告求償,整個訴訟流程需花費許久時間,然而在新制中,案件偵辦中檢察官就把扣押物先行變價拍賣,等判決確定後即可發還被害人,避免被告趁訴訟期間脫產

刑法沒收新制自10571日起開始施行,與舊制最主要的差別在於不再限於被告名下的犯罪所得才能沒收,第三人所有的資產在符合特定要件下(詳見附註)也可以沒收;此外,詐欺案在舊制時僅能針對犯罪所得原物沒收,而在新制中,在犯罪所得原物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可以追徵其他資產。意即沒收新制在被告死亡、逃亡經通緝等情形均可適用,就算被告將不法所得轉投資、購買豪宅、名車、裸鑽,或轉登記第三人名下,檢方都有權追討,在案件偵辦初期就把扣押物變價拍賣,法院審理終結後可優先發還被害人,以保障被害人權益,查扣物品也不致因審判期間持久,導致價值過度減損。

舉例來說,如果小明因詐騙所得新臺幣(以下同)500萬元,並將其中300萬元拿去買房子送給父親,剩下200萬元拿來買跑車,在過去,小明雙手一攤表示詐騙所得都花光了,司法機關即無法進行沒收,然而在新制中,檢方即可將小明名下的財產進行扣押並拍賣,同時扣押小明父親因小明違法行為而無償取得的房子或追徵其價額,並於法院審理終結後發還被害人。

另詐騙集團趁暑假期間,打著「高薪無經驗可」、「輕鬆致富、高額獎金」的口號,吸引缺乏社會經驗的學生擔任車手,負責至ATM提領詐騙不法所得。然而車手是詐騙集團中最容易為警察所查獲的,一旦被警方逮捕,除了須面臨刑責外,如果是未成年(未滿20歲)人,被害人尚可依據民法第187條「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提起民事訴訟向車手的父母求償,故1055月時有案例係未成年車手僅分得1萬元,卻遭法院判父母須連帶賠償被害人230萬元,實在是得不償失。

警方呼籲,莫因一時的利益蒙蔽了雙眼,而冒險加入詐騙集團,除了背負刑事責任影響前途外,也可能連累到家人,實在得不償失。同時邀請民眾一起至「檢舉詐欺車手專區」(http://www.cib.gov.tw/Wanted/FraudDriver)指認詐欺車手,如有發現可以直接撥打165反詐騙專線,共同打擊詐欺。

 

[附註]

刑法第38條之12項:

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

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

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

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https://www.165.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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