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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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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法即時通】計程車計費表內建APP程式涉及強制蒐集計程車駕駛人行車軌跡、營業收入、錄影錄音等個人資料,有無違反個資法?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2-03
  • 資料點閱次數:1435
一、 按公路法第79條第5項規定授權交通部訂定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計程車客運業依該規則第9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車輛應裝設計程車計費表,而廠商依該規則第91條第2項規定,製造經交通部指定之專業機構及經濟部審認合格之計程車計費表,供計程車客運業者購置裝設、按規定收費並列印乘車證明供乘客收執。 二、 依上開規定,縱使計程車駕駛人係直接向計費表製造商購買計費表,而與計費表製造商有買賣契約之關係,計費表製造商原則上僅能基於履行買賣契約事務之特定目的及要件之必要範圍內,蒐集購買該表之計程車駕駛人必要之個人資料(例如:代號C001:辨別個人之聯絡資訊、代號C002:辨識財務之信用卡號碼資訊等)。 三、 倘若計費表製造商於計費表內建APP程式之衍生功能,強制蒐集、處理或利用計程車駕駛人之行車軌跡、營業收入、錄影錄音等可直接或間接識別特定個人之資料,此一個人資料之蒐集行為,尚難認與計費表買賣契約間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已逾越買賣契約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故廠商如於該計費表產品預設強制蒐集計程車駕駛人之行車軌跡、營業收入、錄影錄音等個人資料功能之程式軟體,則該計費表製造商對於該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顯然已違反計程車駕駛人之「隱私合理期待」,而與個資法第5條、第19條之規定有違。 (摘自「法務部105年4月28日法律字第10503505850號函」-本函全文可於本部全球資訊網點選「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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