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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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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者為辦理換貨,得否將客戶之住家地址提供予宅配公司?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2-03
  • 資料點閱次數:1324
     網路購物公司基於與消費者間之買賣契約關係,而於必要範圍內蒐集消費者之個人資料,自得於其特定目的(例如代號 148「網路購物及其他電子商務服務」)範圍內,利用其個人資料(個資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第20條第1項本文規定參照)。而宅配公司如係單純受網路購物公司委託辦理產品配送事宜,其於委託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視同該網路購物公司之利用行為(個資法第4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7條第1項規定參照)。
(摘自「法務部103年9月22日法律字第10303510920號書函」-本函全文可於本部全球資訊網點選「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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