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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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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機密維護錦囊第5號~「勞工申訴身分保密須謹慎」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2-03
  • 資料點閱次數:1740
前言 勞動檢查機構職司勞動檢查業務,除依據勞動檢查法、勞工安全衛生法等相關勞動法規執行檢查職務,另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受理勞工申訴案件。惟因申訴者多為現職員工,申訴人身分一旦外洩致雇主知悉,將可能使申訴勞工陷於遭受解僱、調職或減薪等不利處分之困境,是以,對於受理勞工申訴案件處理程序,若未確實嚴守保密規定或因疏忽而有不慎洩漏申訴人身分情形,除打擊勞工公益舉發行為外,亦極易斲喪機關公信力,並將對申訴勞工造成相當大之損害,爰如何妥善保護申訴人身分免於外洩及確實嚴守保密規定,為不可忽視之重要課題。 案例摘要 某甲為勞動檢查機構檢查員,其係初任公職剛滿一年的菜鳥,在一次受理民眾檢舉渠任職之「○○大廈管理維護公司」(下稱○○公司)違反勞動條件,並要求身分保密之申訴案件中,某甲為查明○○公司有無違反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情事,至申訴人任職之○○公司實施檢查,並向雇主調閱含申訴人在內之員工名冊。惟在案件處理上,某甲疏未注意○○公司員工總數及調閱人數間之抽樣比例(該公司員工總計7名,某甲僅調閱2名員工之資料),且調閱之員工資料均係在同棟大樓任職管理員之人員,致雇主得縮小臆測申訴人之範圍。 檢查員某甲翌日接獲雇主來電訛稱其知悉何人為申訴人,並表示該員同意撤回申訴案。某甲聽聞即欲聯繫申訴人確認其真意,然因受理時未詳加確認申訴人聯絡電話,致無法立即聯繫到申訴人,隨即某甲竟選擇直接傳真申訴撤案單至○○公司。此舉讓雇主直接接獲該撤案單,並持單要求其懷疑為申訴人之員工撤案,且公開質疑申訴人對公司之忠誠度,致申訴人在公司承受莫大壓力,進而心生強烈的離職念頭,造成十分嚴重的傷害。 問題分析 一、受理案件未詳加確認申訴人聯絡電話 本案檢查員受理申訴案件,對於申訴人所留可供聯絡之電話、地址等資料,未詳加確認,致電話號碼辨識錯誤,無法與申訴人聯繫確認案件相關程序。 二、檢查抽樣方式洩漏申訴人身分 本案檢查員調閱員工(含申訴人)資料未注意公司總人數及調閱人數間之抽樣比例,抽樣比例過低;另所調閱之人員均在同一棟大樓任職管理員。從抽樣比例及空間關聯上,極易遭雇主臆測出申訴人身分。 三、未向申訴人確認真意即逕自傳真至遭申訴單位 本案檢查員遭雇主訛詐,誤認申訴人有將申訴案撤案之意思,因無法聯絡上申訴人確認真意,逕自傳真申訴案撤案單至遭申訴之事業單位,導致雇主得持該撤案單據以要求其懷疑為申訴人之員工撤案。 四、檢查員未具保密觀念,輕率誤信雇主說詞 本案檢查員為初任公職剛滿一年之員工,因資淺無經驗,尚無堅強之監督分際界線及保密觀念,對於事業單位雇主單方表示知悉何人為申訴人並告以該人有撤案之意思,輕率誤信,未循正式管道通知申訴人,逕將撤案單傳真至事業單位。 改善及策進作為 一、詳加確認申訴人之聯絡資料 受理申訴案件,對於申訴人所留可供聯絡之電話、地址等資料,應詳加確認,俾將來公(文)務往返聯絡無誤。 二、檢查抽樣方式應避免申訴人身分曝光 執行檢查有關受檢場所抽調員工資料人數應具有廣泛性及不特定性,避免因取樣比例過低及時間、空間關聯因素,而使受檢查之雇主易於臆測出申訴人身分,間接造成申訴人身分之曝光。 三、撤案程序應憑申訴人之真實意思辦理 申訴案撤案程序應由申訴人主動向勞動檢查機構提出,並由該案承辦檢查員直接對口聯絡,由承辦檢查員確認申訴人之真實意思並提供撤案單憑辦,不得透過申訴人以外之第三人,以確保撤案表示之真實性。 四、強化檢查員辦案技巧並落實員工保密觀念 持續教育檢查員辦理申訴案之執法技巧,加強宣導深化檢查員行政程序作為及公務保密觀念,將公務機密教育列為新進檢查員之訓練課程,杜絕任何可能洩漏申訴人身分之管道及避免滋生洩密爭議之方式。 叮嚀事項 勞動檢查機構因業務屬性特殊,執行各項勞動檢查業務時往往會持有民眾個資及事業單位資料,如檢查紀錄登載受檢人個資、調閱事業單位勞工保險資料、出差勤紀錄等,對於公務機密維護之重要性更不可輕忽。此外,受理民眾申訴陳情案件,於處理程序及執法技巧上更應注意相關檢舉人身分保護作為,以免因過失或疏忽而侵害民眾權益,造成嚴重之不良後果。 為使公務機密維護作為更臻完善,俾防杜違反保密規定或洩密情事發生,可加強下列作為: 一、定期檢視機關處理保密業務作業流程,就受理申訴法制程序以及實際作業,如受理申訴表格之填寫、處理過程進行勾稽,並彙整缺失情形研析。 二、持續辦理教育相關保密業務之執法技巧,加強宣導深化公務人員行政程序作為及公務保密觀念,使其養成專業的保密素養與習慣,並保持高度警覺。 三、加強保密督導檢查,對檢查所發掘之保密缺失,應儘速採取改進措施,並列為追蹤複查,澈底杜絕保密漏洞。 結語 政府機關除提供公共福利服務外,尚有維持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之職能,尤其在負有稽查、檢查等公權力性質的機關,面對民眾舉發或申訴違反法令之情形,除依法查辦外,對於舉發人或申訴人之身分,尤須注意保護其身分,切勿使其身分曝光。若過程中因故意或過失洩漏舉發人或申訴人身分,除公務員個人將負擔刑事責任外,將嚴重打擊民眾對於違背公益行為舉發之信賴,更斲喪政府機關之公信力。 保密是公務員之法定義務,保護申訴人身分更是掌有公權力機關責無旁貸的責任。是以,公務機密維護作為之完善,實賴每一位公部門服務人員之努力,持續透過宣導與教育加強保密的觀念,使其於平時行政作業時即養成良好的保密習慣與警覺,有效防杜違反保密規定或洩密不法情事發生,俾提升公務機關為民服務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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