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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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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密安全宣導:各縣、市政府社會局請○○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投資人持股資料以辦理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資格認定業務,是否符合個資法規定?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2-03
  • 資料點閱次數:1285
依社會救助法第3條規定,縣(市)政府為社會救助業務之地方主管機關,因此,其依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4條之1規定,為審核認定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資格,基於「社會行政」、「 政府福利金或救濟金給付行為」之特定目的,向集中公司請求提供投資人持股資料,符合個資法第15條第1款之規定。 另於此情形,似可認○○集保公司符合個資法第20條第1項規定第2款「為增進公共利益」規定,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提供各縣、市政府社會局投資人持股資料。(摘自「法務部101 年 5 月 24 日法律字第10100070540號函」-本函全文可於本部全球資訊網點選「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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