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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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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駭客,不再無法可施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2-03
  • 資料點閱次數:821
92.06.17 一、 前言   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有關電腦網路犯罪部分之修正,於九十二年六月三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本次修正係為因應電腦與寬頻網路快速普及後,新型態電腦犯罪案例層出不窮,現行刑法已無法有效規範新型態之電腦網路犯罪,故法務部自九十年五月起即邀請產官學界代表共同組成修法小組,深入研究電腦網路犯罪之技術面與法律面等相關問題,並參考世界先進國家如美國與歐盟之電腦犯罪相關法律,重新檢討修訂刑法電腦網路犯罪部分條文。 本次修正重點包括: (一) 刪除現行刑法中將電磁紀錄擬制為動產之規定,另增訂保護電磁紀錄之條文,以使刑法理論更為周延。 (二) 增訂妨害電腦使用罪章,針對無故入侵電腦、無故取得刪除變更電磁紀錄、無故干擾他人電腦及製作專供電腦犯罪之程式等行為予以處罰,將電腦安全、電磁紀錄之支配及電腦運作效能等法益正式納入刑法保護。 (三) 為加強保護公務機關電腦,特別對入侵或干擾公務機關電腦等行為加重處罰。 (四) 部分條文採告訴乃論之設計,以紓解訟源。 本草案係我國自民國八十六年以來最重要之電腦網路犯罪修正條文,修補了傳統刑法無法適用高科技犯罪的缺口,對網路犯罪的規範也終能符合世界先進國家網路法律的標準,而過去幾年橫行網路的電腦駭客,未來將難以再消遙法外。例如:建中學生入侵總統府網站案(目前無法可罰)、車諾比電腦病毒案(現行法為告訴乃論,卻無人願意提出告訴)等案例,未來均可有效規範,因此本修正草案對於我國未來防制電腦網路犯罪,將有重大影響與深遠意義。 二、 刑法妨害電腦使用罪專章重要內容 (一) 新增「無故入侵電腦罪」: 今年三月底發生建中學生入侵總統府網站,並在首頁張貼總統公告愚人節放假的玩笑話,雖然此舉讓總統府大為光火,但認真追究,卻也無法可罰。   但據新增修的妨害電腦使用罪第三百五十八條,今後對網路駭客可就沒那麼便宜了。凡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的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的漏洞,而入侵他人的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入侵公務機關電腦,依同法第三百六十一條,還可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二) 新增「保護電磁紀錄規定」: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的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 新增「干擾電腦系統及相關設備罪」: 凡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它電磁方式干擾他人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駭客癱瘓網路或故意以電子郵件灌爆別人電子信箱造成損害都適用這項條文。  (四)由於公務機關的電腦系統若遭侵入,往往會造成國家機密外洩、有危及國家安全之虞,因此修正案規定,對於公務機關電腦或相關設備犯上述三條條文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五)新增「製作專供電腦犯罪之程式罪」: 有鑑於電腦病毒(如梅莉沙、I Love You)、木馬程式等惡意電腦程式對電腦系統安全危害甚鉅;另民國八十八年國內爆發的車諾比病毒事件,依現行法規定,該病毒作者陳盈豪的行為雖可判處三年以下徒刑,但該罪為告訴乃論,當時無人出面指控陳盈豪的罪行,致影響檢察官訴追。 法務部此次修法時注意到這個問題,因此增訂製作專供電腦犯罪之程式罪,規定製作專供犯本章的罪的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不但將刑度由三年以下提高為五年以下,且改採非告訴乃論,以免發生被害人數雖然眾多,卻無人願意提出告訴的窘境。 三、 政風室的叮嚀 據報載「中國黑客紅色軍團」曾在四月底、五月初,針對國內台獨團體發起「台灣正名運動」遊行,兩度號召大陸駭客,要對我方政府網站發動攻擊。後來該遊行受SARS疫情影響延緩並取消,但行政院資訊通信安全會報從四月底至五月十八日止,一連接獲七起政府網站遭駭客入侵,或因電腦系統感染病毒而受損的資安事件通報。 為防範駭客入侵,行政執行署統計室已指定專人隨時檢查本署機關網站及拍賣公告首頁,同仁如發現本處或其他處機關網站被攻擊時,請立即通報統計室或政風室喔。 (本文件參照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網站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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