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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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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機密宣導:亂公布他人個資,最高要罰100萬?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3-10
  • 資料點閱次數:623

在《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中提到,一般民眾不可以無故蒐集、處理或是利用他人的個人資料,必須是基於合理的目的,像是為了提供法律服務而索取資料,或是有經過本人允許等例外的前提才能進行。沒有任何理由、惡意地公布別人的個資,無論是為了自己或他人的利益,或只是單純想讓個人資料的擁有者受損害,在個人資料保護法當中,就屬於刑事責任,是可以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的。

而以曾發生的公寓大廈糾紛為例,某社區內因為有住戶積欠太久的管理費,管委會催繳不成,最後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但順利獲得支付命令的管委會不肯罷休,為了殺雞儆猴,就把該住戶的資料直接張貼在社區的公布欄,後來住戶就以違反個人資料法提起告訴,法院最終認定管理委員會的主委公布住戶的姓名、住址、收到支付命令的事實,已經構成非法利用該住戶的個人資料,處以拘役20天,得易科罰金。

現在因為社群媒體很發達,手機拍照、錄音以及錄影很方便,當發生糾紛的時候,很多人當下就決定把可能的證據給保留起來,然後透過網路的力量將這些所謂的「證據」傳播出去,但大家都忽略了個人資料保護的重要性。即便遇到不法之人、想發動網路的力量公審他,最好還是三思一下,才不會最後正義還沒實現,自己反而吃上一個違反個資法的刑事責任,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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