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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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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機密宣導:擅用他人帳密查詢網紅個資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1-16
  • 資料點閱次數:205

據報載,某分局偵查隊小隊長被上級機關發現,濫用公務查詢系統多次搜尋多位網紅個資,因此通報分局進行調查,通知該名小隊長進行說明,小隊長堅決否認曾涉犯此事,經調閱駐地監視器才發現,竟是其隊員甲警員盜用他的帳號進行查詢,甲警員事後坦承因好奇心才犯錯。

據悉,犯錯的甲警員約在去年 9 月時,不經意發現小隊長將自己查詢系統的帳號密碼貼在公務電腦前,便使用小隊長的帳號,透過自己的公務電腦登入系統,查詢包括多位網紅個資,直到最後因次數太頻繁被發現。

事後甲警員被記 2 支小過懲處,小隊長也因為督導不周,連帶處分遭記 3 支申誡,該警分局偵查隊長則被記 1 個申誡。小隊長除因此事寫報告調往其他分局,事後也對該隊員提出妨害電腦告訴,目前全案已經進入司法程序。

*小叮嚀

1.妨害電腦使用罪-刑法第 358 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2.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1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3.勿將個人電腦帳號密碼便利貼,以保護公務機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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