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機密宣導:洩漏個資觸犯公務員洩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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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1-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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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概述
「阿洪」為某就業服務站的臨時僱用人員,因承辦民眾求職、廠商徵才等相關業務,具有勞工保險資料查詢系統(又稱勞保閘門系統)之查詢權限,可逕行查詢勞工投保資料來媒合適當之職缺給失業民眾或辦理相關勞工失業給付等業務。某日,「阿洪」基於好奇,想瞭解前女友「小琪」及其他3位朋友的工作現況,便以其帳號登入勞工保險資料查詢系統,輸入「小琪」等4人的身分證字號,點選「依民眾授權查詢勞保資料之求職登記表辦理」為查詢事由,私自查詢他們的勞工投保資料,事後並在跟朋友「阿柏」通話時,將「小琪」的資料查詢結果透漏給「阿柏」知道。
案例研析
1、「阿洪」雖是臨時僱用人員,但因其業務性質,仍屬於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身分公務員。
2、「阿洪」在「小琪」等人均未前往辦理有關求職及失業給付之申請業務,亦未同意授權阿洪代為查詢勞工投保資料的情況下,點選「依民眾授權查詢勞保資料之求職登記表辦理」之不實查詢事由,而將上開資料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勞工保險查詢系統電磁紀錄之準公文書上,以查詢「小琪」等人之勞工投保資料,足生損害於「小琪」等4人及就業服務站管理使用勞工保險資料查詢系統之正確性,係犯刑法第220條第2項及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罪。
3、又民眾的勞工保險資料,不僅屬於個資,亦屬於不得洩漏之機密事項,「阿洪」後續與「阿柏」通話時,將他查詢到「小琪」的投保紀錄洩漏予無權知悉的「阿柏」,係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洩密罪。
4、全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偵結起訴,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就「阿洪」涉犯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罪之部分,處有期徒刑 1 年;另就涉犯公務員洩密罪之部分,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仟元折算1日。均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接受4小時之法治教育課程。「阿洪」的服務機關也召開考績會,決議終止「阿洪」的勞動契約關係。
小結:
近年來公務員洩密案件所洩漏的資訊,多數為民眾個人資料。如:稅籍資訊、車籍資訊、戶役政資訊、出入境資訊、電話或聯絡方式、投保資訊及就醫資訊等各項與民眾隱私有關者。掌理民眾個資之機關,相較於其他公務員更易取得民眾個人資料,若發生個資外洩事件,甚或遭轉售不肖業者,將直接影響政府機關形象,故尤須注意保密規定,防範個人資料遭不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