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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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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機密宣導:員工應注意事項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11-02
  • 資料點閱次數:309

一、各單位員工對於任何文書,應熟悉保密相關法令,凡參與處理或知悉之一切公務事項,首應考慮有無保密需要,並採取適切保密措施,絕對保守機密,離職後仍應負保密責任。

二、每次下班或臨時離開辦公室,對經辦各項公務文件,不論是否涉有機密,均應將公文置於抽屜或櫃內並即上鎖。

三、非與本身職務有關,不得窺閱或探悉他人公務上之機密資料;職務上或其他原因,所知悉之一切機密資料,非因工作上之必要不得對人談論。

四、員工出國受訓或公務考察時,應恪守保密規定。

五、因公務攜有機密資料者,應避免進入公共娛樂場所;在公用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及非公務集會中,絕不談論公務。

六、私人通信,非因工作上需要,不得涉及公務事項,其有必要涉及者,應以無機密為限;私人日記,或其他非公務使用之筆錄,不得記載任何方式所獲得之機密資料。

七、非依權責,不得對新聞媒體、記者發表有關公務談話,或洩漏公務消息。

八、大眾前或電話中接洽公務,絕不涉及公務機密;私人撰文投稿,不得涉及機密資料,亦不得以所知悉之機密資料供給他人撰寫發表。

九、凡公務上一切會商會簽意見,無論是否機密,不得因個人之示惠交際或推諉責任,向案中關係人出示或洩漏。

十、因職務而持有之機密文書,應保存於辦公處所,無繼續保存之必要者,應繳還原發單位;無法繳回者應銷燬之。

十一、發現他人對保密有疏漏輕忽情形,應即時予以勸告;對於他人竊探機密之行為,應提高警覺,並迅速向所屬長官或主管部門反映。

公務員能否落實保密義,攸關國家利益之維護、政策推動之順遂與民眾權益之保障,因此每一位公務機關內之成員,都應該將維護公務機密視為最重要之工作,嚴守文書、通訊、資訊、會議等各項機密作為。各單位人員平日或許皆忙於自身繁重之業務,但是亦不可輕忽公務機密維護之重要性,以免因一時大意而造成不良之嚴重後果。

(文摘自中央研究院公務機密維護預防分析專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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