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機密宣導:機敏性資料使用後未予銷毀致外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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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1-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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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概述
某機關同仁A為參與機關聯席會議,於會前列印會議中相關高關懷名單,但會中未使用,回辦公室後一時疏忽忘了將名單銷毀,直接丟入廢紙回收箱,嗣後被不知情同事B拿給名單所列身分對象C再利用,導致部分名單當事人看到名單內容,B發現後連忙回收,但已被名單當事人D用手機拍下外傳,全案經考績會決議核予A申誡1次處分。
二、涉及法規
(一)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
(二)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
(三)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8條。
(四)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三、原因分析:持有機敏性資料者,未善盡保管責任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8條「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之意旨,公務機關之同仁因處理公務而持有機敏性資料者,應本於職責避免該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下稱,資料遭不法情事),負有保管責任,惟本案A疏未將機敏性資料銷毀而直接丟入廢紙回收箱,導致機敏性資料外流,未善盡相關保管責任。
四、興革建議
(一)加強機敏性資料之使用管理
機敏性資料應避免列印,若有列印需求得加註「個人資料」、「密」等字樣,以提高承辦人警覺心。
(二)會議使用機敏性資料,應善盡保密措施及相關宣導
機敏性資料於開會前應提醒在場人員遵守相關保密規定,並可將資料編號請在場人員簽收領取,會後若無保有必要,承辦人應行回收銷毀。
(三)未列密件但涉及個人隱私或個人資料,應確實維護管理
資料之運用,除使用上需注意係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更應注意列有個資紙張不得作為回收使用,並於使用後確實銷毀,以防個人隱私或個人資料外洩之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