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回首頁

:::

公務機密宣導:公文便宜行事,回覆陳情人副知被陳情機關案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4-07
  • 資料點閱次數:1543

一、案情概述

101年5月間,民眾陳情某機關職員B延長病假未符規定,案經甲機關收文辦理,惟甲機關承辦人A於查明本案始末後,於回覆陳情人同時,副本知會被陳情人B所任職之機關,進而暴露陳情人身分。

二、 涉及法規

(一) 行政程序法第170條。

(二)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18點。

三、原因分析--承辦人疏未注意具名陳情人之保密必要性。

承辦人A於承辦案件時副知陳情人B所任職之機關係一般公文承辦之程序,惟依照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18點:人民陳情案件有保密之必要者,受理機關應予保密(處理時應予保密)。本案係陳情公務機關職員之差假問題事項,案屬「行政違失之舉發」,為保護舉發行為之揭弊者免受揭弊之舉而受侵擾,難謂無保密之必要性,承辦人A疏未注意具名陳情人之保密必要性,而未進行相關保密措施。

四、 興革建議

(一) 回覆民眾陳情案件之保密措施改善

機關於回覆民眾陳情案件時,應雙稿或分旨分文方式辦理,並於函覆時隱匿足資辨識陳情人之資訊,各級主管於公文核稿時亦應落實文書保密規定,以確保陳情人身分不致外洩。

(二) 人民陳情案件不論機密與否一律隱密陳情人資訊

人民陳情案件若經檢視非列為一般公務機密文書,仍應於辦理時採取適當保護措施,如將載有足以辦識陳情人之資訊隱去,避免有洩漏陳情人身分疑慮。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