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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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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機密宣導:使用「戶役政資料電子閘門系統」私查個資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5-06
  • 資料點閱次數:1639

一、案情摘要:

某地方政府甲機關A員,於民國00年至民國00年間,因好奇心驅使連續多次非因公務使用「戶役政資料電子閘門系統」查詢同學、朋友、親戚、同仁及藝人等個人資料,筆數達200多筆,A員行為已違反戶役政資訊電子閘門使用規定,案經甲機關考績會決議核予申誡2次處分。

二、涉及法規:

1、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 條。

2、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1 條。

3、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4 條。

4、各機關應用戶役政資訊連結作業及管理要點第13點。

三、改進措施及建議作法:

1、機關應加強宣導公務資訊系統僅應作公務使用,私人查詢未交付他人亦違反規定。

2、機關應訂定使用戶役政資訊管理規定,明確告知使用者查詢資料之具體作業程序及違反規定時應負之責任。

3、機關應針對公務資訊系統訂定異常存取標準,並定時辦理稽核。

4、機關應儘量減少使用公務資訊系統權限人員,並應針對該等人員進行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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