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回首頁

:::

廉政案例宣導:浮報工程經費案例宣導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4-08
  • 資料點閱次數:1211

【案情摘要】

A、BC 分別為甲國民小學校長、總務主任及主計人員,而 DEF則分別為乙水電工程行、丙企業社及丁工程行之負責人。甲國民小學因校園內電線設備老舊,屢屢發生電線超載而跳電、走火等情事,故B 委請乙水電工程行評估後,決定辦理「校園電路走火緊急搶修工程」採購案。惟 ABC 竟共同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浮報價額、不實登載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與乙水電工程行之負責人 D 私下達成協議,明知該工程費用僅需 65 萬元,卻由 D 報價 100 萬元,浮報工程經費以 100萬元辦理招標公告。此外,B 為讓乙水電工程行順利承作,並未辦理開標程序,明知丙企業社及丁工程行未參與投標,卻與 AC 合意,分別擔任主持人、記錄及監辦人員,共同虛偽製作不實決標紀錄,嗣後再由 D 私下向 EF 取得丙企業社及丁工程行投標文件,以掩飾上開行為。工程結束後,D 再以乙水電工程行名義,開立金額 100 萬元之發票 1 紙,作為核銷採購案之請款單據,由 B 製作內容不實之黏貼憑證向戊縣政府請領款項 100 萬元,ABC 以此方式浮報工程款項合計 35 萬元。

本案 ABC 之行為已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浮報工程價額罪」、刑法第 213 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及刑法第 216 條「行使偽造文書罪」。

【【涉犯罪責解析】

一、ABC 共同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浮報價額之犯意聯絡,明知該工程費用僅需 65 萬元,卻浮報工程經費以 100 萬元辦理招標之行為,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浮報工程價額罪」。

二、ABC 合意共同虛偽製作不實決標紀錄及黏貼憑證等資料,觸犯刑法第 213 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ABC 基於犯意聯絡,由 B 檢附上述內容不實相關資料,向戊縣政府辦理採購案核銷作業之行為,共同觸犯刑法第 216 條「行使偽造文書罪」: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相關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

4

Ⅰ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

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Ⅱ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

213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16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

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