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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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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案例宣導:侵占公用財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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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10-02-04
  • 資料點閱次數:1046

【案例內容】

某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清潔隊員甲負責公文交換、電子收文等工作,並自95年起兼辦公文郵寄及郵資核銷等工作。

 該局自9610月起,對所屬清潔隊員溢領清潔獎金之執行命令陸續撤銷,因而有退回郵資,而該局人事室將該退回郵票共3,907元交由甲作為公務上之使用。詎甲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環保局各科室自行郵寄之信件因郵資不足而退回時,先以前開交付之郵票補足差額郵寄後,再填寫不實之財物請購單,向環保局申請差額,足生損害於環保局會計人員對費用審核之正確性,甲以此方式詐得901元。

另甲因負責環保局公文郵件,故其同事若有私人信件需郵寄時,亦會委由甲代為郵寄。於975月間,環保局同仁丙委託甲代寄私人報稅資料,並交付郵資25元,詎甲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公務上持有之前開人事室交付之郵票25元予以侵占入己,貼在丙前開報稅郵寄資料上;另於9899年間,受同事丁委託代寄私人報考銀行證照報名資料及郵資25元後,仍以相同手法,先將公務上持有之郵票25元侵占後,貼在丁之銀行證照報名資料。甲前後以此手法多次詐得郵資,每次數十元不等。

甲復於100年間收受A公司向環保局申請飲用水檢驗所附黏有32元之回郵信封各2封,因該回郵以普通掛號郵寄僅須25元,甲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原32元郵票二張撕下至郵局更換小額郵票後,僅於二封回郵貼上各25元郵票,而將剩餘之14元郵票侵占入己,供其日後公務上或私人郵寄欲使用郵票時使用。嗣經A公司員工向環保局政風室檢舉後,甲始向法務部廉政署自首坦承犯行,深表悔悟,並主動繳回侵占之款項。

案經法務部廉政署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檢察官認被告有違反刑法第213條公文書不實登載、刑法第335條普通侵占及刑法第336條公務公益上侵占等罪,惟衡酌被告行為所衍生之危害及犯罪情節等情狀,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以緩起訴期間1年,並應於緩起訴確定後6個月內,向國庫繳交2萬元。

【偵審情形】緩起訴

【弊端類型】侵占職務上持有之公用財物

【弊端手法】行為人以職務上核銷郵資之機會,以私自挪用公務郵票手法侵占其職務上持有之郵資。

【違反法條】刑法第213條、刑法第335條第1項、刑法第336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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