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案例宣導:杜絕公務送禮文化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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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內容】
大明自OO大學化工系畢業後,應徵到光光石化公司 (下稱光光公司)上班,經過層層評核順利獲選駐場工程師,負責督導該公司臨海工廠油品生產製造作業。
光光公司為擴大產能需增建鍋爐、管線,而大明會耐心地要求工程人員,焊接時務必鋪設防火毯,避免火花掉落地面,如果地面有積存的油氣或油漬,很容易引發火災。有一天大明前往公司報告工程進度,但施工人員卻忘記於焊接時鋪設防火毯,結果火花掉落點燃油氣,引發工廠大火造成人員重傷及生產線停工。
公司總經理指示大明負責將生產線復工及儘快完成工程外,並協助該工廠負責勞保業務承辦人小美幫助受傷勞工向勞保局申請職災醫療給付。隨後,小美彙整受傷勞工資料,請大明親自送至勞保局OO辦事處申請勞工職災醫療給付,並告知工安意外造成勞工受傷等情,希望勞保局櫃檯人員幫忙處理,櫃檯人員告知大明該公司申請案,將依標準流程審。核處理決不會拖延,櫃檯人員受理該申請案後,即轉交權責人員審核職災醫療給付,並於審核後將給付金額匯入勞工指定帳戶,請領人免支付匯款費用,或親至勞保局領取,既有效率又便民,光光公司人員對大明的辦事能力及勞保局的給付服務都讚不絕口。
光光公司總經理對勞保局員工處理案件認真迅速的態度相當佩服,特別指示大明購買高山茶禮盒2盒贈送勞保局櫃檯人員,大明第二天親自前往勞保局OO辦事處將高山茶禮盒2盒贈送該受理櫃檯人員,雖櫃檯人員再三婉拒,告知這本就是該局依法應辦理業務,但大明仍客氣而堅持地將茶葉留置櫃檯人員櫃檯上,櫃檯人員立即將大明餽贈高山茶禮盒通知並交由政風室處理,勞保局政風室便主動聯繫大明說明「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隨後將高山茶禮盒郵寄退還大明。
【問與答】
問:光光公司為了使醫療給付的審核及給付案順利、快速而致贈高山茶禮盒給勞保局承辦人員,有無可能違法?又假如勞保局櫃檯人員因辦理光光公司受傷勞工職災醫療申請案,收取高山茶禮盒,會觸法嗎?
答:
1.民眾往往基於表達感謝,而出於好意餽贈公務員禮金或禮品,惟實際上可能徒增公務員無謂困擾,且侵害了公務員的廉潔性,為了革除紅包文化的陋習,100年7月1日正式生效的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不違背職務行賄罪」,特別明訂「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所以光光公司總經理若為使申請案件能順利審核通過並獲得給付,而送禮給勞保局承辦人員,即有違法之虞。
2. 送禮於社交禮俗中扮演重要角色,民眾如向有職務利害關係之公務員餽贈財物,不僅有影響公務員執行職務之虞,亦損害國民對政府的廉潔信賴,公務員更可能因此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規定,背負刑事上責任。為呼應人民對於公務員廉潔期待,行政院於97年8月1日訂頒之「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4、5 條規定,除屬於公務禮儀等少數特定情形外,公務員不得接受與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餽贈之財物;遇有受贈財物情事,應予拒絕或退還,尚須簽報長官核閱,並知會政風機構辦理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