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案例宣導:浮報加班費案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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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消防機關科長王○,明知加班費之請領須以實際加班之時間為依據,不得浮報及溢領,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利用職務上之機會,90年6月間起至91年7月間止,連續前往位於○○市健康休閒俱樂部消費,待消費完畢後,始返回辦公室刷卡下班,並按月以「趕辦公務」、「核辦公文」為由,於職務上製作內容不實之加班申請單及加班費印領清冊,再持向機關申請加班費,該機關核發共67小時之加班費,總計詐得新台幣2萬775元,案經該機關政風室於接獲檢舉後調查屬實,並函請檢調單位偵辦,經依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之罪嫌提起公訴。。
【研析】
(一)本案王○乃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明知加班費之請領須以實際加班之時間為依據,不得浮報及溢領,詎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連續於下班時間前往位於○○市健康休閒俱樂部消費,迄消費完畢始返回辦公室刷卡下班,並按月以「趕辦公務」、「核辦公文」為由,據以向機關報領加班費。
(二)王○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及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公務員不實登載文書之罪嫌。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又其所犯情節尚屬輕微,其所得財物未逾5萬元,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至其前述犯罪所得財物,依同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追繳。
【結語】
王○明知加班費之請領須以實際加班之時間為依據,不得浮報及溢領,竟為圖得不法利得,偽造不實加班紀錄,致蹈法網。身為公務員應廉潔自持,不貪非份之財,本案王○的一念之差,不僅自毀前程,亦悔不當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