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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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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案例宣導:公務人員違反廉政倫理規範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2-03
  • 資料點閱次數:1610

【案例事實】

某陳姓職員(下稱陳員)承辦機關內○○公司申請工廠登記辦理開工檢查及勞動檢查業務,於兩次辦理檢查期間,陳員因與該公司某職員乃係朋友關係,該職員於檢查後均邀請陳員一起用餐,並邀請公司主管及其他職員一同參與,經陳員接受。事後陳員雖稱其乃係與朋友餐敘,費用亦各自分攤,但確實有兩次餐敘之事實,事後亦未為廉政倫理規範登錄,因違反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而遭申誡處分。

【違反法規】

1.依據規範第7點相關規定,除公務禮儀、民俗節慶等情形外,公務員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所謂「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依據同規範第2點,係指個人、法人或團體與本機關間有業務往來、指揮監督或因本機關業務之決定,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等情形。

 2.同規範第8點亦規定公務員不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相關人員為不當接觸。蓋「不當接觸」,係指依據社會通念認為其互動行為未維持雙方應有之份際、有損民眾對於公務員應廉潔自持之信賴。公務員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人員,舉凡教育局人員與補教業者、機關採購承辦人員與廠商,以及公立醫院主治醫師與藥商、醫療器材廠商,各類監理稽核機關如金融管理、通訊傳播、衛生食品、建築管理等公務員與受其監理對象,除依據行政程序法第47條不得為程序外接觸,本規範亦禁止雙方為不當接觸,而個別行為是否已構成「不當接觸」,則需依個案認定。

【廉政小叮嚀】

陳員負責之業務,與該公司有職務上利害關係,在準備開工檢查與實施勞動檢查期間,與該公司人員外出餐敘,雖指稱餐敘由其在該公司任職之朋友邀約,公司其他人員併同參與,仍有所不宜。蓋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規定除有例外情形,禁止屬員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與餐敘是否利用非上班時間或各自分攤費用無涉。

為確保員工誠實清廉、依法行政,對於員工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受贈財物、飲宴應酬等,除屬公務禮儀或基於婚慶陞遷等原因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外,應予退還或拒絕,並依規定填寫廉政倫理事件登錄表,簽報機關並知會本處政風室協助處理。節慶期間易遇有贈送禮物或飲宴應酬之情事,提醒各位同仁如遇逢與職務上具利害關係之個人、法人或團體饋贈財物或邀宴應酬時,應依前揭廉政倫理規範規定辦理,並落實知會登錄程序。

另提醒同仁如遇請託關說事件時,亦請依「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或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等相關規定,落實辦理登錄程序,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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