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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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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案例宣導: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案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2-03
  • 資料點閱次數:1389

壹、案例事實:

大雄為○○市警察局之分局長,其任職 ○○市 ○○分局任內,與計程車司機小夫交情甚佳,某日小夫計程車因自己操作不慎造成全毀,小夫該車輛雖向「小叮噹產物保險有限公司」保有產物保險惟因係自身操作不慎造成車輛損毀,並不符理賠責任,大雄乃教導小夫可利用「製造交通事故證明」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並居中介紹 00 分局內負責交通事故處理之警員胖虎與小夫認識,2人合謀由胖虎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虛偽登載並出具不實肇事內容之交通事故證明書,交由小夫向「小叮噹產物保險有限公司」詐領保險金 100 萬元在案。

後本案遭揭發,小夫與胖虎分別依詐欺罪與偽造公文書罪等罪嫌移送在案,大雄因未實際參與上述詐欺行為,未遭法院認定有刑事責任,然其行為業已違反公務人員廉政倫理規範等相關規定,仍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予以懲戒。

貳、法令研析:

大雄行為違反下列相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法令等規定:

一、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規定:公務員應誠實廉潔,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煙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同法第 6 條規定: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人或他人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人。

二、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 3 點規定:公務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以公共利益為依據,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方法、機會圖本人或第三人不正之利益。

三、內政部警政署函頒「端正警察風紀實施要點」第 3 點第 2 款第12 目規定:警察人員不得與流氓幫派、色情、賭場、私梟、販(吸)毒分子及其他不法業者掛鉤。同要點第 4 點第 1 款規定:主管應以身作則,躬行實踐,樹立風紀楷模。

參、建議加強各項宣導事項:

一、建議本府各機關對同仁加強宣導「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之相關規定。

二、建議各級公務人員,如有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之適用疑義時,可向機關政風人員、如機關未設政風人員,可向機關兼辦政風人員或首長指定之人員洽詢、如受理諮詢人員有疑議者,送上一級政風單位處理。

肆、結語:

公務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本應以公共利益為依歸,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方法、機會圖本人或第三人不正之利益。大雄身為○○警察分局之分局長,身為單位主管,合當同仁表率,卻未謹守分際,反而居間介紹同仁與不肖分子合作,使其向保險公司詐領保險費,其行為顯然不當,難為同仁表率,遭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規定予以懲戒在案,足供借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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