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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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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Q&A】酒後安全返家新選擇---找代駕去(代客駕車服務定型化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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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10-02-03
  • 資料點閱次數:1315

為貫徹「酒駕零容忍」、「禁止酒駕」政策,交通部在參酌現行已有業者提供代駕服務及重視代駕契約雙方之權益下,特研擬「代客駕車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以下簡稱本案),行政院並已完成核定程序,待交通部公告實施後,除能提供代駕契約雙方新準則外,亦能更加保障消費者之生命安全。

本案規範重點如下:

一、明定「代客駕車服務」係指代駕服務業者指派具有職業駕駛執照之駕駛人(以下簡稱代駕人)代消費者將指定車輛駕駛至其指定地點之服務(以下簡稱代駕服務)。(前言)

二、明定業者應於服務提供前之契約內容揭示與確認:業者應於契約中載明收費標準及付款方式,並於提供服務前,向消費者揭示契約內容及與之確認。(應記載事項第3點及第4點)

三、明定消費者之協力義務:(應記載事項第5點)

1、消費者:本人需意識清楚,如已陷於意識不清楚、醉酒等情況者,需有意識清楚之陪同人員陪同至指定地點。

2、指定車輛:須提供具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非盜贓車、車況正常等之車輛。

四、明定消費者之契約終止權:(應記載事項第6點)

1、代駕人到達約定地點,通知消費者前,消費者得不附理由終止契約。業者接

獲消費者終止契約通知後,應即通知代駕人,且不得要求消費者支付任何費用。

2、代駕人到達約定地點,通知消費者後,消費者終止契約者,其所生之費用,得由消費者負責。

五、明定業者應揭示代駕服務所投保責任保險項目、範圍與金額等內容,並向消費者說明。(應記載事項第10點)

同時,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以下簡稱行政院消保處)表示,為保障行車安全,本規範亦規定「代駕服務期間,消費者如有違反交通法規之要求,代駕人應告知及拒絕」;當然,業者亦不得以其他方式變相或額外加收其他費用,或片面變更、任意終止或解除契約。

行政院消保處並強調「喝酒不開車,酒醉不上路」是保障飲酒民眾自身與他人安全的最佳方法。部分直轄市、縣(市)政府網站上也已提供部分代駕業者之名單、收費標準等相關代駕服務資訊,可供消費者參用。希能藉由本規範之公告施行,除可增加喝酒民眾不開車即能安全返家之選項外,也能有助於所有用路人之行的安全,避免不必要之憾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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