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案例宣導:請假期間,詐領超勤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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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0-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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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實概述
某市警察局分局員警小王,負責刑事案件偵辦等業務,於99年及100年間,明知自己休假未上班,亦無超勤加班之事實,仍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虛偽填寫員警超勤時數統計表、虛報不實超勤加班時數,交由不知情之承辦人,使其誤認小王有如所填寫之員警超勤時數統計表上所示之加班情形,而據以登載在職務上所掌之超勤加班費申請及印領清冊之公文書上。
不知情之承辦人遂繼續送陳該分局人事、會計、行政、督察單位及機關主管簽核,致該等人員均陷於錯誤,誤信其有超勤加班之事實,而據以核發超勤加班費3,000餘元,足以生損害於機關對於所屬員工加班費請領、核發之正確性。
二、所犯法條
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認小王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爰依法將其提起公訴。
該警察局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29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以小王涉犯貪污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為由,予以停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