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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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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案例宣導:侵占公有財物案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2-03
  • 資料點閱次數:1133

一、事實概述

黃○○自民國10649日起至同年1231日止擔任臺東縣蘭嶼鄉公所代理財經課課長,負責蘭嶼鄉公所採購業務及綜理財經課業務,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同年間並擔任蘭嶼鄉公所「2017年蘭嶼鄉國際馬拉松暨環境保護活動」之聯繫人與總務,負責廠商聯繫贊助、賽事相關事務採購及經費收支核銷等業務。詎黃○○因生活開銷入不敷出,積欠債務,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侵占公有財物之犯意,將屬於公有財物之馬拉松活動賽事結餘款及鄉公所預付賽事相關用品採購款,陸續以轉帳及現金提領方式,將款項用於清償個人債務及供己日常花費使用,計侵占總金額為新臺幣52287元。

二、所犯法條

案經廉政署調查後,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偵辦,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認黃○○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侵占公有財物罪嫌,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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