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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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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案例宣導:以酒賄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2-03
  • 資料點閱次數:1059

一、 案情摘要

A係甲機關所屬公有事業單位乙酒廠之董事長,B係乙酒廠之採購主管。乙酒廠為推廣酒類行銷之業務,採招標委託經銷商自行開發新產品品牌,由乙酒廠為其灌裝生產。經銷商除需具一定之廠商資格外,合約並規定提貨量合計價款應達一定金額、經銷範圍、經銷價格之調整、經銷商違反契約規定之契約責任等,上開性質與單純買斷行為不同,屬委託經銷之勞務採購,有政府採購法之適用。

AB2人,就乙酒廠之經銷商之徵選,應依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辦理勞務採購,屬其他依法令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C為丙公司之實際經營人,欲經營售酒業務,竟透過A任職乙酒廠董事長期間,指示B配合丙公司之實際經營人C,由丙公司開發自創之酒品品牌,將酒品之包材及包裝,私運至乙酒廠內為丙公司製作酒成品;B並以乙酒廠之名義,發函向國稅局申請上開酒品之菸酒稅產品登記,且開立乙酒廠經銷商之證明書予丙公司,使丙公司得以乙酒廠經銷商名義公開對外銷售牟利。AB2人以上揭方式圖利丙公司,使丙公司對外販售酒品共獲得2,000萬元之不法利益。

二、 所犯法條

A、B圖利丙公司得以乙酒廠經銷商名義公開對外銷售,使其販售酒品獲得上開不法利益之行為,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圖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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