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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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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案例宣導:發票核銷不實案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2-03
  • 資料點閱次數:644

一、案情摘要

A為甲機關查緝隊隊長,負責海域、海岸、河口與非通商口岸之查緝走私、走私情報之蒐集、滲透及安全情報等之調查處理等業務。為有效發掘線索、情報,由各該機動查緝隊查緝員主動遴佈「諮詢」(俗稱線民),並編列預算,提供查緝員與諮詢定期餐敘或致贈禮品(稱為一般約晤諮詢),以促進查緝員與諮詢情感交流。A明知請領一般約晤諮詢費,均應據實申報,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下列方式多次向機關詐領費用,總計金額56,000元:

(一)A將自己私下取得的聚餐發票,偽稱與諮詢B於○年○月○日實施一般約晤諮詢,佯稱其事先不及製作簽呈為由,將該發票拿給不知情之承辦人C,由C製作「支出憑證黏存單」辦理核銷手續,A再於「支出憑證黏存單」之「承辦人」、「主管」欄蓋章,逐級陳核,向機關申請諮詢費用。

(二)A於某百貨公司購買名牌皮鞋,偽稱要將鞋致贈與諮詢D,並指示不知情之承辦人D以手寫之方式,在發票上變造填載品項為「保養品禮盒」,佯稱其事先不及製作簽呈為由,再由C製作「支出憑證黏存單」辦理核銷手續。

二、所犯法條

(一)A利用擔任查緝隊隊長機會,將私下取得發票枉稱係與諮詢定期餐敘或致贈禮品費用,向機關詐取一般約晤諮詢費之行為,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

(二)A指示不知情之承辦人D以手寫之方式,在發票上變造填載品項為「保養品禮盒」之行為,觸犯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

(三)A明知聚餐及皮鞋發票並非諮詢定期餐敘或致贈禮品費用,卻提供予不知情之承辦人製作「支出憑證黏存單」辦理核銷手續之行為,觸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四)A將變造後之不實「保養品禮盒」發票,交由不知情之承辦人辦理核銷之行為,觸犯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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