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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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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案例宣導:經辦工程採購舞弊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2-03
  • 資料點閱次數:1225

案情摘要:

A 一早就接到老闆 B 的電話,駕車前往 C 鄉長位於郊區豪宅裝設市價約 40 萬元的新式劇院音響視廳設備。約過一星期,B 宣布已取得鄉立圖書館及 6 個村民活動中心擴音設備工程,工程金額約有 45 百萬元,估計公司約有 560 萬元淨利。A 看著桌上散落的採購規格及單價分析表,發現部分設備之單價竟比平時出貨之價格多了 2 成以上,乃向老闆 B 提出疑問,老闆 B 最後才說出原委。

原來公司能取得 7 件採購案,是因為公司應 C 鄉長要求替他裝設的視廳設備,費用由公司自該 7 件採購案中自行調整價格吸收,亦即,C 鄉長把該 7 件採購案交給公司承作,但公司要免費送給 C 鄉長一套劇院音響組合。

法條淺析:

本案例中,C鄉長利用辦理採購機會要求B贈送財物的行為,以及B這樣做,可能觸犯了什麼罪呢?

C 鄉長雖為民選公職人員,但其身分為地方機關行政首長,仍屬刑法第 10 條第 22 項第 1 款所稱「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 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其利用辦理 採購案件之職務上機會,要求廠商浮報價格及收受市價 40 萬元之劇院音響組合設備,已涉嫌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第 1 項 第 3 款「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 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其刑度為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1 億元以下罰金。

至於老闆 B 的部分,與鄉長有犯意之聯絡,依其情節參照刑法 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係屬共犯,所犯罪名應與鄉長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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