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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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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案例宣導:侵占規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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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10-02-03
  • 資料點閱次數:1189

小華剛從大學畢業,現於某公所擔任臨時人員,主要工作內容是負責管理區公所里活動中心、准駁民眾借用之申請,及收取里民活動中心使用規費等業務。

他最近正在追求一位個性活潑、外型亮麗的女孩,因為對方追求者眾多,為獲得佳人青睞,小華費盡心思,除了不時送花、送禮物之外,還貸款買了新車接送其上下班。但是因為才剛開始工作不久,經濟狀況不甚寬裕,付了買車的頭期款後就捉襟見肘,每到月底還必須動用信用卡預借現金。

過了幾個月後,小華收到信用卡公司的催繳通知,為了不讓自己的信用破產,小華把腦筋動到自己經手的規費上,他將保管的現金拿去繳信用卡費,事後再向友人借錢,填補規費所缺少的金額。

  • 涉犯法條

小華雖在公所擔任臨時人員,但是工作內容包含准駁民眾借用之申請及收取里民活動中心使用規費等業務,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且其負責之工作包含行政處分之准駁,具有裁量性質,故小華的身分應屬於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之「身分公務員」;小華將業務上所保管之公有財物挪為己用,係變易持有之意為所有之意,而逕為所有人之侵占公有財物行為,故小華之行為成立侵占公有財物罪。

(資料來源: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24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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