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案例宣導:收受貪污所得贓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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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0-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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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處罰規定:
明知因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至第6條之罪所得之財物,故為收受、搬運、隱匿、寄藏或故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貪污治罪條例第15條)
二、案例解析:收受老公貪污的檢舉獎金
A為甲機關環境衛生巡查員,負責環境衛生、垃圾清運及資源回收巡查、舉發工作,知道民眾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行為經查證屬實並處以罰鍰者,依規定得獲得一定比例之罰鍰金額當作檢舉獎金,A為能領取檢舉獎金,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利用其職務上主動稽查舉發之機會,將所發現之數件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佯稱係不知情之妻B所檢舉,並於「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查證紀錄表」填載案件來源為「民眾檢舉」。
嗣後受裁罰人繳納罰鍰後,由甲機關不知情之承辦人C辦理核發檢舉獎金事宜,以郵寄方式將領據寄給B,並請B在領據上簽名。B明知其非案件之檢舉人,竟容任A在領據上代簽及影印其國民身分證影本,使不知情之承辦人C陷於錯誤,核撥新臺幣總計18萬元至B銀行帳戶,B明知上開帳戶之檢舉獎金係A利用職務上機會所詐得之財物,竟仍予以收受花用。
三、所犯法條:
(一) A職務上稽查舉發機會,將所發現之數件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佯稱係不知情之妻B所檢舉,並於「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查證紀錄表」填載案件來源為「民眾檢舉」之行為,觸犯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二) A利用上述方式向機關詐取檢舉獎金之行為,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
(三) B明知銀行帳戶內的18萬元為A貪污所得檢舉獎金,仍將該筆金錢領出花用,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5條「收受貪污所得贓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