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案例宣導:建照難過關,施壓添難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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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0-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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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大偉擔任處長職務,負責巡管轄區範圍內的土地及審核民眾申請建照。某日受理民意代表的兄長賈關懷案件,以原有建物整建申請核發建照,科長賈仙與承辦人好處妹立即前往現場會勘。到現場後,發覺現況建築物面積,與賈關懷提供比對的航測地形圖顯不相符,依法不能核發給建照,連忙回到機關向長官報告。
倪大偉得知上述情形後,因顧及賈關懷之弟,為民意代表之身分,倪大偉不敢得罪,竟指示下屬,務必讓建照申請案得以通過,由好處妹擬具處理意見,逐級簽陳由倪大偉核定,讓賈關懷獲得本應無法取得之建照。
倪大偉、賈仙與好處妹等人,故意違反規定,讓賈關懷取得建照。最後,3位公務員被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分別判處2年7個月至2年10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各褫奪公權2年。
※溫馨叮嚀:
民意代表關切公務事件,時常造成基層同仁莫大的壓力,倘主管所為指示逾越裁量權或違反法令,應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7條規定,勇於表達專業意見,提出確信見解及佐證資料,說服主管並留存書面資料,以確保公務員執行職專權的保障。
如果上級長官不願意書面裁示,仍然要求同仁做出逾越法規的規定,同仁應依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向機關政風單位辦理關說事件登錄,除可維護自己權益外,並避免遭受相關行政責任懲處。同仁執行職務,蓋了自己職名章,就須勇於承擔責任,公務員固有遵從主管指示的服從義務,但「聽從違法指示」已不能作為免除刑事及行政責任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