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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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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案例宣導:侵占報廢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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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10-02-03
  • 資料點閱次數:1533

一、案情摘要

A、BC分別為甲機關主任、副主任及秘書室主任,因甲機關於改建期間,留有許多已拆卸之冷氣、白鐵等報廢公有財物,殘值價額可觀,A認有機可乘,竟與BC等人共同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以假藉籌措年節經費之名義,由B指示C將部分較具價值之物品另行私下找廠商變賣牟利,C遂找到不知情之乙資源回收企業社將物品進行過磅計價,變賣之不法所得總計53萬元,由C負責保管,供AB等人挪為私用。

甲機關於改建期間,以議價簽約方式將報廢物品統一賣給丙有限公司,惟ABC共同基於藉勢勒索財物之犯意,於丙公司進行報廢品搬運時,故意阻礙其車輛進出動線,或刁難工作人員搬運順序等方式使丙公司無法順利履約,嗣後C再向該公司承辦人員勒索15萬元,揚言不付款,將使該公司無法如期履約並賠償違約金。丙公司之負責人D因恐C利用渠等勢力,再行阻擾搬運報廢物品,可能造成更巨大的損失,乃同意交付15萬元與C,該款項由C負責保管並挪為私用。

二、所犯法條

(一) ABC共同基於侵占公有財物之犯意,將報廢公有財物私下變賣之行為,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侵占公有財物罪」。

(二) A、B、C共同基於藉勢勒索財物之犯意,以故意刁難方式,向丙公司承辦人員勒索15萬元之行為,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藉勢勒索財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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