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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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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案例宣導:受人之託、行賄同業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2-03
  • 資料點閱次數:1144

案情摘要:

○○警察局○○派出所巡佐洪○○,身為執法人員,受友人施○○之託,利用其公務員身分,出面要求○○分局警員白○○釋放二名大陸來臺賣淫女子,並逕向素未謀面之白○○行賄,目無法紀,案經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依行求賄賂罪嫌提起公訴,具體求刑有期徒4 6月。

研析:

本案洪員乃依法從事公務之人員,負有行使職務之責,卻利用職務之便,意圖行求賄賂同業,以祈釋放人犯,實為違背職務之行為。

洪員之犯行,依貪污治罪條例第 11 條第 1項關於違背職務行賄罪提起公訴,並依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第 29 條第 1項第 2款規定逕予停職處分,殊值警惕。

結語:

員警發生工作以外之問題,如已超過當事人處理能力,單位主管應特予重視,以主動積極之態度加以關切,提供必要之協助,並評估所有可能處理問題之方案,務必在期限內獲得解決;單位主管如確實無法處理,應即陳報上級謀求改進之策或採取斷然處置措施,避免造成風紀問題,造成團隊、家庭、民眾及社會等多方傷害。上開案例洪員為友人出面觸犯法網,自毀前程,同仁應引以為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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