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回首頁

:::

廉政案例宣導:小額採購收取回扣案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2-03
  • 資料點閱次數:1522

一、案情摘要

A為甲機關維護組副工程司,負責承辦督導及查核污水處理廠、焚化廠相關業務,而B則為乙公司負責人,承攬甲機關「○○○污水處理廠設備操作維護」採購案,契約價金1,343萬元。除例行操作維護外,如污水處理廠器材、物品需要更換或維修時,則由A負責購辦,並通知乙公司修繕,因小額採購不須進行公開招標程序,A認為有機可乘,遂利用職務上承辦上述小額採購之機會,向B要求各採購案件所要之回扣金額,B為求A能將污水處理廠後續維修、物品更換等小額採購交由乙公司承攬,爰同意交付回扣,再由B提供報價單給A辦理後續小額採購作業,A收取回扣金額總計95,000元。

此外,A另基於收賄之犯意,利用監督上開採購案廠商人員出勤狀況及辦理小額採購案等機會,未確實核對廠商員工出勤狀況,假藉「借款」名義,向B要求賄賂,B為避免A在審核員工出勤等工作監督上加以刁難,因此交付賄賂金額總計13萬500元。

二、 所犯法條

(一) 公務員部分:

1、A利用職務上承辦小額採購機會,向B收取回扣金額95,000元之行為,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收取回扣罪」。

2、A利用監督採購案履約機會,未確實核對廠商員工出勤狀況,向B收取賄賂金額13500元之行為,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對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億元以下罰金。

(二) 廠商部分:

B為避免A在審核員工出勤等工作監督上加以刁難,交付賄賂13萬500元之行為,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違背職務行賄罪」:對於第2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