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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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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案例宣導: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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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10-02-03
  • 資料點閱次數:1497

一、 案情摘要

A為甲機關警察局紀錄科警務正,負責科內公文處理、臨時交辦事項等業務,屬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B經營地下錢莊,其成員C因涉重利罪案遭乙縣政府丙分局D小隊長逮捕。

B為避免該案擴大且意圖使C不受追訴,遂請熟識之A代為打聽該案。A明知該案非屬其主管或監督之事務,且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不得將之洩漏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詎A利用職權機會圖自己不法利益及洩漏關於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之犯意,向D探詢該案警方掌握之證據資料、案情範圍及後續偵查動作等消息,告以B後並收受報酬現金1萬元,而獲取1萬元之不法利益。

二、 所犯法條

(一) A明知該案非屬其主管或監督之事務而利用職權機會圖自己不法利益,探詢調查情資洩漏予B之行為,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圖利罪」。

(二) A將應秘密之偵查情資洩漏予B之行為,觸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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