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案例宣導: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2-03
- 資料點閱次數:1998
一、 案情摘要
A等15人為甲機關公務員,負責殯儀館遺體洗身、化妝、大殮等業務,明知除法定規費外,不得藉故再收取任何費用,竟基於對於其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向受民眾委託處理殯葬事宜之殯葬業者,每具遺體以收取600元至1,000元不等紅包之代價,由殯葬業者先將賄款交與當天值班班長集中保管,班長於下班前再將賄款均分與當日值班公務員。
殯葬業者B、C、D及E等4人,亦知悉法定規費之規定,竟基於對公務員交付賄賂之犯意,於亡者辦理告別式時,交付賄款1,000元給執行遺體入殮工作之公務員F、G。
二、 所犯法條
(一) 公務員部分:
A等15人向殯葬業者收取紅包之行為,觸犯貪汙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
(二) 殯葬業者部分:
殯葬業者B、C、D及E等4人向公務員交付賄賂之行為,觸犯貪汚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