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案例宣導:工程分段查驗不實致圖利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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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0-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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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案情摘要 A係甲機關營建課公務員,負責承辦由乙公司承攬「甲機關外牆防水整修工程」案之履約管理及監造事宜。依政府採購法第70條第1項規定,應於品質管理計畫書明訂乙公司執行品質管理之責任,並於上開工程之契約書、施工說明書、工程監造計畫書等重點項目訂定檢查程序及檢驗標準。且依據同法第70條第2項規定,甲機關於乙公司履約過程,得辦理分段查驗,其結果並得供驗收之用。 A違反上開法令,明知乙公司送審資料中,X品項檢驗報告超過2年,不符契約規定,且該工程採購契約第11條「工程品管」規定,「施工之重要作項目,須經監造單位派員會同辦理施工抽查及材料抽驗合格後,方得繼續下一階段施工,並為估驗計價之付款依據。」。按「契約詳細價目表」所載X品項價格為400萬元,占契約金額1,200萬元之30%,為重要工作項目,X品項自應為監造檢驗停留點,以確保工程品質。復查本工程「監造計畫」亦確實將X品項定為「監造檢驗停留點」。則依前開說明,自應辦理相關材料抽驗合格後,方得進行下一階段施工。A意圖使乙公司取得估驗款項,明知乙公司未將抽驗X品項之試驗報告送甲機關審查,竟違反前開契約及監造計畫規定,使乙公司繼續進行X品項之工程,順利取得該品項工程之估驗款項400萬元;更同意乙公司在上開相關文件未齊備情況下申報竣工,並據以簽報辦理驗收,嗣由主驗關B驗收前開工程時發現上情。 二、 所犯法條 A意圖使乙公司取得估驗款項,明知乙公司未將抽驗X品項之試驗報告送甲機關審查,使乙公司繼續進行X品項之工程,並順利取得該品項工程之估驗款項400萬元;更同意乙公司在文件未齊下申報竣工,並據以簽報辦理驗收之行為,觸犯貪汚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圖利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