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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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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案例宣導:未實際出差,詐領旅費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2-03
  • 資料點閱次數:2067
小趙為某機關主管,負責該機關業務之進行及督導等職務,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小趙自101年9月19日起,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利用出差督導、辦理業務之職務上機會,未依申報出差日期實際前往出差地點執行公務,而係留在辦公室或至其他地區演講、參加餐敘及處理個人之事務,並分4次填寫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申請差旅費新臺幣9,233元,致不知情之主管、主辦人事、會計人員均陷於錯誤,誤認小趙有實際至出差地點執行公務,將上述申請金額如數匯入其銀行帳戶。 案經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報請地檢署偵辦,經檢察官依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提起公訴;行政責任部分,小趙降調他機關非主管職務,並先行停止職務,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戒。 本案弊端癥結,在於機關審核作業未臻嚴謹,單位主管及人事機構對於差假申請案件之審核流於形式,終使小趙有機可趁;另外,員工法紀觀念薄弱,小趙身為主管,竟假藉職務之便,利用平時得經常申請出差之機會,虛立出差名目,實係法紀觀念薄弱使然。上述案例揭示,勿貪小便宜、勿存僥倖心理,而遭致違法下場,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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