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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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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案例宣導:侵占公有財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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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10-02-03
  • 資料點閱次數:2410
徐○○自民國95年10月17日起至105年12月31日止,負責辦理苗栗縣轄內18鄉鎮市公所溢領身障生活補助費之追繳業務,明知溢領者應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1條第4項繳還之生活補助費,於收取後匯入苗栗縣政府指定之帳戶內,竟基於侵占公有財物之犯意,於104年6月起至105年9月間辦理羅○○等22人共計26筆之溢領繳還新臺幣(下同)42萬8,910元,收受上開款項後,未將之匯入指定之帳戶,而挪為己用,將之侵占入己。 案經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調查後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偵辦,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認徐○○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 1 項第 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嫌,予以提起公訴。(本文摘錄自法務部廉政署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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